(2016)陕0581执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焦宗全与薛毅、韩城市正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宗全,薛毅,韩城市正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焦宗全,男。被执行人薛毅,男。被执行人韩城市正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焦宗全与薛毅、韩城市正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14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薛毅共偿还原告焦宗全借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并自2015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款还清之日止;被告薛毅分期分批偿还该笔借款本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每月偿还借款本息20万元,至该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韩城市正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薛毅若逾期未偿还,则原告焦宗全自逾期之日起可向二被告主张全部剩余借款;案件受理费22620元减半收取11310元,由被告薛毅、韩城市正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薛毅、韩城市正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薛毅名下的位于韩城市新城区黄河大街西侧土产小区东楼1单元6层东户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委托相关机构正在评估。申请执行人现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民初字第01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