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36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单既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单既孝,单纪平,单乙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69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负责人李刚。被告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单既孝。被告单纪平。被告单乙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告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单继孝、单纪平、单乙榕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新贵领地的A3幢10号营业房,房屋证号:0048468号,房屋面积168.03平方米。查封被告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新贵领地的A3幢11号营业房,房屋证号:0048468号,房屋面积171平方米。需要续行保全的,原告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凌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