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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行审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龙口市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口市环境保护局,吕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81行审67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龙口市港城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勋章,局长。委托代理人宋作新,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郝先波,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吕成东,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申请执行人龙口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龙环罚字[2015]第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龙口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执行人吕成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确认被执行人未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无污染防治措施擅自进行电镀加工,利用无防渗措施沟渠、坑塘违法排放电镀废水,重金属超标,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法工委复【2007】2号执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停止电镀生产;2、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因被执行人已停止电镀加工生产,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部分。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龙口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将龙环罚字[2015]第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停止电镀加工生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9日将龙环罚催告字[2016]第009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履行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请求,未缴纳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口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龙环罚字[2015]第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确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致使龙环罚字[2015]第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停止电镀加工生产,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中的罚款部分。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申请本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龙环罚字[2015]第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中罚款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准予执行。二、责令被执行人吕成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龙口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龙环罚字[2015]第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由被执行人吕成东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卫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初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