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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02民初1191号原告程某,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贺某,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程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被告贺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的七年中,被告对原告很不忠诚,不守妇道,曾多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以各种理由外出和情人在宾馆开房同居,原告为了抚养小孩和家庭团结,对被告的过错多方谅解,但被告不加悔改,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被告长期在家寻衅滋事,不孝敬老人,因家务琐事不时争吵,多次跳楼自杀威胁家人,随意离家出走。今年被告多次和原告提出协议离婚,原告为了孩子委曲求全,多方劝阻,但被告依然坚持。更严重的是7月6日下午8时许,被告拿着菜刀在家中寻衅滋事,乱砍一起,我们都吓得跑进一楼客厅,被告用菜刀砍坏一楼客厅的四扇玻璃门和灶房的生活用品,当时还有来客和目击证人。无奈我们求助110,城关派出所警察再三劝阻,被告仍不放下手中菜刀,最后警察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被告才放下手中的菜刀,被警察带走。当晚小孩睡觉时发现枕头下面藏有菜刀。由于被告所作所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孩程某女随被告生活,男孩程某男希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双方老人支付的购买小轿车的钱款各自归还,其他生活用品协商各自一半。原告提交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09年7月初通过网络相识,7月22日第一次见面,2009年9月6日在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1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6月11日生男孩程某男希,2011年7月26日生程某女。原告说被告在外和别人发生两性关系不属实。原告说的2016年7月6日的事情时间不对,事实是7月13日,因为原告和其母打骂被告,被告无奈才去厨房拿了菜刀,原告母亲报了警,警察出警时原告弟弟还在打被告。婚后原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西郊派出所出警七次。被告要求两个孩子都随被告生活,因为原告经常打骂被告,不管孩子,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不放心。原告说买车时他母亲支付3万不属实,因为婚后原被告有15万共同财产,买车不可能让其母出钱。2010年买长安奔奔的时候花了两三万元,被告爷爷给了5000元,2012年左右卖了车后,买了一辆二手奥拓,价值8000余元。2015年春又将奥拓卖了,2015年元月份买了一辆五菱宏光,花了5万余元,原告母亲给了6000元,被告爷爷给了2万元。2012年五六月份盖了30平米的房子,是厨房和洗澡间。15万元其中的12万元在林强线缆公司放着,3万元在原告弟弟上班的劲酒公司以高利贷形式放着。2012年购买一辆二手摩托,花了2800元。2015年4月22日购买一辆钱江踏板,价值6800元。原告将被告赶出家门时,被告还在家里放了2万元现金。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原告承担每个孩子每月抚养费600元,一次性付清。婚后财产被告要求一人一半,现金17万要求原告给被告8.5万元;五菱宏光归被告,婚后盖的房子归原告;其他财产原告给被告折价两万元。被告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求助信,证明原告经常对被告实施家暴,被告向妇联等各个部门求助的事实。2016年7月22日被告和原告母亲张会霞的手机通话录音,证明原、被告没有借原告母亲3万元,买车时原告母亲给拿了6000元。2016年7月23日被告和原告母亲张会霞的录音,证明原、被告在原告弟弟处放了3万元。2012年6月2日收款收据,证明婚后购买了一台太阳雨太阳能,价值3500元。2016年4月14日林强线缆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原被告在林强线缆公司放的12万元中的5万元,年息是12%。2016年5月27日林强线缆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原被告在林强线缆公司放的12万元中的7万元,年息是12%。2016年2月15日及2月19日原告书写保证书两份,一份是写给被告爷爷的,一份是写给被告的,证明原告对被告实施家暴写的保证。离婚协议,证明原、被告曾经商量协议离婚。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被告求助信所述不属实,其目的是想离婚。两个录音确实是被告和我母亲的谈话,但3万元我妈给我了,没有给被告,买车时我去了,被告当时学车就没有去。没有被告说的在我弟弟处放了3万元的事情。太阳能是婚前买的,原告条子是假的。保证书属实。离婚协议是被告所写,但原告没有同意,没有签字。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无异议。根据以上质证意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原告证据结婚证,客观、真实,予以认定。对被告证据作如下认定:求助信与保证书可以相互印证,原告亦承认保证书属实,予以认定。被告和原告母亲张会霞两次手机通话录音,客观、真实,予以认定。林强线缆收款收据,客观、真实,予以认定。2012年6月2日太阳能收款收据,原告陈述承认为婚后所买,予以认定。以上认定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同年9月6日在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0年6月11日生育男孩程某男希,2011年7月26日生育女孩程某女。双方主要以摆摊卖手机配件以及贴膜为生。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时有争执,原告有暴力行为。2016年7月,双方因琐事产生争执,后导致家庭冲突。此后,被告在外居住。另查明,原被告婚后购买太阳雨太阳能热水器一台、电脑一台、乐饮牌净水器一台,于2012年修建厨房、洗澡间一间,中间用铝合金板相隔,购买二手摩托一辆,2015年元月份购买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4月22日购买钱江踏板摩托车一辆。因购买面包车欠原告母亲6000元。2015年7月,原被告将其积蓄2.5万元以原告弟弟程成名义贷出,收取利息。2016年3、4月,原被告将积蓄12万元放于商洛市林强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该公司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2016年7月,原告从林强线缆公司提走12万元。另有售卖剩余手机配件、贴膜若干。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琐事时有矛盾,双方未能及时化解,导致矛盾激化,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男孩程某男希、女孩程某女的抚养问题,考虑实际情况,程某男希宜随原告生活,程某女宜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主张婚后积蓄12万元,原告承认有12万,但辩称是借款,与原告之前称婚后无其他借款的陈述相矛盾,故被告主张12万元予以确认。被告主张以原告弟弟程成名义贷出的2.5万元及利息,有被告与原告母亲电话录音可以佐证,予以采纳,原告母亲称电话谈话是因原被告闹离婚而顺着被告说,不能成立。原告主张存放在家2万元现金,无证据证明,不予认可。原、被告婚后财产,现实际为原告控制,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确定厨房洗澡间一间由原告使用,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二手摩托一辆、太阳雨太阳能热水器一台、剩余手机配件、贴膜若干归原告所有;钱江踏板摩托车一辆、电脑一台、乐饮牌净水器一台归被告所有;原告另给付被告10万元。因购买面包车借原告母亲6000元,由原告偿还。被告主张借其爷爷5000元,无证据证明,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贺某离婚。二、男孩程某男希随原告生活,女孩程某女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共同财产厨房洗澡间一间、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二手摩托一辆、太阳雨太阳能热水器一台、剩余手机配件、贴膜若干归原告所有;钱江踏板摩托车一辆、电脑一台、乐饮牌净水器一台归被告所有。四、原告给付被告100000元,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购买面包车的债务6000元,由原告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 鹏代理审判员  刘珊珊人民陪审员  田万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