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1860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8月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杜某,男,1983年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曾庆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