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9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1860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8月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杜某,男,1983年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曾庆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木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