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7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崔建华与罗振启、张丽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华,罗振启,张丽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7600号原告:崔建华,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振启,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张丽雪,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崔建华诉被告罗振启、张丽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罗振启支付工程款43000元及利息9423元,自2012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张丽雪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8日,原告与被告罗振启签订《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书》,被告将南海区狮山镇×××车间1、2、5、6、7、8、9、宿舍楼的预应力管桩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工程量按桩入土深度计算,300管桩单价每米78元及400管桩单价每米115元,2台桩机进退费10000元。工程款分期支付:工地开工时支付30万元,施打总桩数1/3时支付70万元,施打总桩数1/2时支付20万元,施打总桩数80%时支付20万元,检测合格支付20万元,楼房封顶余款支付完毕或施打完2个月内付完。后原告按约施工,但被告未能按约付款。2014年5月18日,被告确认《工程结算表》,确认尚欠原告43000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款项,被告一都拖延支付。另查,被告张丽雪与被告罗振启是夫妻关系,前述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二应当对本案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没有答辩。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出示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确认原告起诉所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罗振启欠付原告工程款4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请求从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次日即2012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振启与张丽雪为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由二人共同承担,原告请求被告张丽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振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3000元予原告崔建华;二、被告罗振启应以43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5月2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予原告崔建华,本项随上项清;三、被告张丽雪对上列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本案受理费1110.58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招伟妍人民陪审员 叶嫣仪人民陪审员 周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晓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