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4
案件名称
王怀礼与周平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礼,周平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王怀礼。被执行人:周平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怀礼与被执行人周平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凉民初字第5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周平昌偿还原告王怀礼拖欠的工资10000元。双方协定于2014年5月30日前全部付清,逾期被告再支付原告拖欠期间的利息14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平昌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怀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经本院强制执行履行案款2450元后,被执行人周平昌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仍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怀礼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凉民初字第5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天福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代理审判员 李相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