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4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与周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49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19557-3,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101室、201室(各半层)。负责人戴振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杰,男,198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澄商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周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赔偿款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已预交),由周杰负担,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因周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周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周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周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周杰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周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周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商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周杰有可供执行财产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刘浩明执行员 徐建新执行员 王澄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丹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