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郭晓军与唐召兵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军,唐召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郭晓军。被执行人唐召兵。申请执行人郭晓军与被执行人唐召兵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郭晓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召兵偿还借款76200元。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唐召兵已向申请执行人郭晓军偿还借款21000元。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唐召兵一个银行账户,但余额只有90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召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晓军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郭晓军本次申请执行借款76200元,实际执行到位21000元。被执行人唐召兵尚欠申请执行人郭晓军借款5520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唐召兵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郭晓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