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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4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文发与宏伟区安然纳米汗蒸氧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发,宏伟区安然纳米汗蒸氧吧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4民初360号原告:李文发,男,193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被告:宏伟区安然纳米汗蒸氧吧,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天井园小区**号楼**单元****号。经营者:陈波,经理。原告李文发与被告宏伟区安然纳米汗蒸氧吧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文发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发以“我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发负担。审 判 长  姜延庆审 判 员  付娇华人民陪审员  荣乃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