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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彩霞与董凤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彩霞,董凤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1985号原告:黄彩霞,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董凤德,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龙,系董凤德弟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泉州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A幢三层。主要负责人:叶剑民,总经理。原告黄彩霞与被告董凤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黄彩霞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彩霞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黄彩霞负担。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桂艳速录员  徐 程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