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1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韦信与莫仁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信,莫仁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韦信。被执行人莫仁孝。申请执行人韦信与被执行人莫仁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截止本案立案前,莫仁孝尚欠人民币83493.66元未支付给申请人韦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16)桂1221执恢60号。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莫仁孝在银行有存款26000元。本院已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桂1221执恢60-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莫仁孝的存款26000人民币并已支付给申请人韦信,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莫仁孝均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供本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新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尚未履行的债务57493.66元人民币,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据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到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1执恢6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