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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6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肥西县腾达水泥制品厂与合肥市怡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西县腾达水泥制品厂,合肥市怡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613-5号原告:肥西县腾达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李祠村,组织机构代码L4583638-1。经营者:刘香权。委托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市怡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8-901,组织机构代码028524635-9。法定代表人:邓化亭。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皖0123民初6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合肥市怡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6916.0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原告肥西县腾达水泥制品厂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合肥市怡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6916.0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林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