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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7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军方与刘全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方,刘全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575号原告刘军方,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全立,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晓村,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军方与被告刘全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