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葛启凤。被执行人潘元琪。被执行人孙克红。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元琪、孙克红名下除抵押在邮政银行的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中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