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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葛启凤。被执行人潘元琪。被执行人孙克红。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元琪、孙克红名下除抵押在邮政银行的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中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