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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国君与朱卫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君,朱卫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君,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朱卫栋,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本院在执行王国君与朱卫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卫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14121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514121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王国君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56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冯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