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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6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陈庆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陈庆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61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825大街788号。主要负责人:吴罡,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清伟,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平,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仙游县支行)与被告陈庆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仙游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清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庆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仙游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庆平立即偿还农行仙游县支行金穗贷记卡(卡号:62×××86)的欠款本金505.56元及该款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协议和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及费用;2.判令陈庆平立即偿还农行仙游县支行金穗贷记卡(卡号:62×××62)的欠款本48691.18元及该款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协议和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及费用;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陈庆平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7日,陈庆平与农行仙游县支行签署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向农行仙游县支行申领了金穗贷记卡一张,贷记卡卡号为62×××86。2013年11月21日,陈庆平又通过电话向农行仙游县支行申领了金穗贷记卡一张,贷记卡卡号为62×××62。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之约定,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度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后陈庆平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却未依约偿还信用卡到期本息。截止至2016年6月7日,陈庆平使用上述信用卡累计拖欠农行仙游县支行本金49196.74元。农行仙游县支行多次与陈庆平联系还款事宜,但陈庆平至今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陈庆平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7日,陈庆平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向农行仙游县支行申领信用卡,并自愿遵守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约定:申领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对于申领人能按期全额还款的消费贷款在免息期内(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享受免息待遇;对于申领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消费贷款,应支付全部消费贷款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预借现金和消费贷款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若最低还款额也未能足额偿还,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等。农行仙游县支行审批后向陈庆平发放了卡号为62×××86的信用卡。2013年11月21日,陈庆平通过电话又向农行仙游县支行申领了金穗贷记卡一张,贷记卡卡号为62×××62。陈庆平使用上述信用卡消费后未能按期足额还款,截至2016年6月30日,卡号为62×××86的信用卡累计拖欠本金505.56元、利息122.46元、滞纳金37.56元,卡号为62×××62的信用卡累计拖欠本金48691.18元、利息10016.99元、滞纳金2884.07元。上述事实,有农行仙游县支行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调查审查审批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贷记卡账户详细信息、交易明细及农行仙游县支行的陈述为证,证据充分,可予认定。因陈庆平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以及对上述事实的默认,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当事人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内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农行仙游县支行依约履行了发放信用卡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陈庆平持卡消费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向农行仙游县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支付约定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农行仙游县支行关于要求陈庆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按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陈庆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庆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信用卡(卡号:62×××86)欠款本金505.56元及该款的利息、滞纳金(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122.46元、滞纳金37.56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合约及章程约定方式计算)。二、陈庆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信用卡(卡号:62×××62)欠款本金48691.18元及该款的利息、滞纳金(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10016.99元、滞纳金2884.07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合约及章程约定方式计算)。如果陈庆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计515元,由陈庆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丽蓉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