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夏乐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宁夏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乐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外运宁夏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民初99-1号原告宁夏乐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侯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继云,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金,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外运宁夏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法定代表人崔智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晓宁,宁夏宁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赵沪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晓宁,宁夏宁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乐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外运宁夏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乐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乐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乐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35元,减半收取28617.5元,由原告宁夏乐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牛有成审 判 员 倪新秀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