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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8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与姚叔允信用卡纠纷2016民初833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姚叔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83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109号。负责人:郝鹏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叔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与被告姚叔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叔允经本院传唤无到庭,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信用卡,卡号为62×××58。截止至2016年4月29日,被告透支及欠款总计人民币56490.22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不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透支欠款56490.22元(暂计至2016年4月29日,其中本金55181.58元、利息812.12元、滞纳金496.52元)及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付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无答辩亦无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被告填写申请表,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已阅读并了解《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安全用卡须知》和《自动还款业务协议书》,自愿遵守合约和协议书的规定。在该申请表背面所附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约定:被告除取现及转账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被告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被告可按银行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被告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银行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被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被告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银行有权停止其牡丹信用卡的使用;银行对被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银行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等。被告的申请经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8的牡丹信用卡,被告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不按期还款,截至2016年4月29日止累计透支欠款本息56490.22元(其中本金55181.58元、利息812.12元、滞纳金496.52元)未还,遂成本诉。本院认为,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牡丹卡是原告向社会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先消费后还款的特点,被告使用牡丹卡出现透支后,即与原告产生借贷关系。由于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明确表示已阅读,并接受牡丹卡领用合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因此,被告在透支后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透支的欠款等费用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本案纠纷的产生负有责任,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叔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55181.58元、利息和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4月29日,利息812.12元、滞纳金496.52元;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3元,由被告姚叔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传岳人民陪审员  林 琳人民陪审员  朱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诗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