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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太忠与鲁定华、江陵县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太忠,鲁定华,江陵县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财保99号申请人刘太忠,男,生于1967年4月14日,汉族,住荆州区。委托代理人尚明标,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鲁定华,男,生于1968年4月24日,汉族,住荆州区。被申请人江陵县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仙鹤大道01幢。法定代表人樊水良,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刘太忠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2013年7月被申请人鲁定华在任江陵县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公司项目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向申请人借款500万元,申请人依约将借款汇入江陵县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2014年3月20日,双方补签了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仍拒绝还款。为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刘太忠以其所有的位于荆州城南开发区凤凰路一号海联公司院内三号楼(房权证号:城南字第××号)、陈前玉以其所有的位于沙市区塔桥北路与荆沙大道交汇处的两间商业门店(合同编号分别为:20160500741、20160500744)、荆州市鼎祥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荆州区川店镇龙山村的林地使用权(林权证号:荆区林证字2007第××号)共同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太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鲁定华、江陵县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刘太忠所有的位于荆州城南开发区凤凰路一号海联公司院内三号楼(房权证号:城南字第××号)。三、查封陈前玉所有的位于沙市区塔桥北路与荆沙大道交汇处的两间商业门店(合同编号分别为:20160500741、20160500744)。四、查封荆州市鼎祥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荆州区川店镇龙山村的林地使用权(林权证号:荆区林证字2007第××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孝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