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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432号原告宋某,女,村民。被告王某,男,村民。本案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