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432号原告宋某,女,村民。被告王某,男,村民。本案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