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上官军社与阳城县锦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军社,阳城县锦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714号申请执行人:上官军社。被执行人:阳城县锦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会,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官军社与被执行人阳城县锦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官军社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执7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