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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民初14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格尔木翁格华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都兰县源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尔木翁格华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都兰县源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1480号之二原告格尔木翁格华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鹏,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振杰,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兰县源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安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翁格华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都兰县源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尔木翁格华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格尔木翁格华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翁格华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20元,减半收取87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格尔木翁格华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