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丽仙与被执行人张坤、付品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仙,张坤,付品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878号申请人:杨丽仙,女,汉族,1972年10月25日生。被执行人:张坤,男,汉族,1979年11月12日生。被执行人:付品荷,女,汉族,1985年9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杨丽仙与被执行人张坤、付品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3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被执行人张坤名下有机动车一辆。因上述车辆已经委托拍卖,除此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司 俊执行员 李江永执行员 毛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周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