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4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丹棱县雅盼门业加工厂与王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棱县雅盼门业加工厂,王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4民初718号原告:丹棱县雅盼门业加工厂,丹棱县双桥镇石河村。经营者:宋成全,住丹棱县。委托代理人:赵玉霞(系宋成全妻子),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丹棱县。被告:王某,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原告丹棱县雅盼门业加工厂与被告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丹棱县雅盼门业加工厂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棱县雅盼门业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棱县雅盼门业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丹棱县雅盼门业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胡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利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