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永秀、谭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永秀,谭海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3民初2572号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法定代表人李振亮,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雨宽,男,汉族,1971年7月4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系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刘永秀,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谭海林,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秀、谭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永秀、谭海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林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