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兰华申请执行文基奎、郭燕英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028执7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华,文基奎,郭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兰华,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文基奎,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郭燕英,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文基奎、郭燕英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基奎、郭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文基奎在隆昌县有住宅1套。因被执行人文基奎、郭燕英未履行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30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文基奎所有的座落于隆昌县住宅1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