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永浪与曹小秋、黄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浪,曹小秋,黄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47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浪,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曹小秋,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秀梅,女,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浪与被执行人曹小秋、黄秀梅民间借贷纠纷【即(2015)汀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处置变卖中,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54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4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