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3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郑志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郑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52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被执行人郑志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137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志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志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志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志云(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04501.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 挺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晓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