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萍、郭玉双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江县公安局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萍,郭玉双,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江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221行初15号原告张晓萍,女,汉族,1980年9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郭玉双,女,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定代表人刘亚洲,职务局长。被告龙江县公安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修洋,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萍、郭玉双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江县公安局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依法予以立案,限原告在法定7日内(2016年10月13日—2016年10月19日)预交诉讼费用。在法定期限内,二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用和减免诉讼费用申请,且无正当理由未预交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成武代理审判员 李志海代理审判员 姜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 磊附本案所引用的法条: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