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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民终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李波、占民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波,占民生,江西启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民终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波,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占民生,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原审被告江西启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芝阳花苑1栋1单元301室,组织机构代码327700711。法定代表人陈招浪,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李波因与被上诉人占民生、原审被告江西启汇信息咨询有限��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波、被上诉人占民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江西启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占民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已将本案5,500元全部还清,被上诉人之所以起诉上诉人,是因为上诉人常年在外做事未及时拿回借条,以及对被上诉人太过于信任。因此,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占民生辩称,上诉人承认借款5,500元,其主张已全部还清,应拿出证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占民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5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18日被告李波、陈招浪、启汇公司向原告占民生借款5,500元,被告李波、陈招浪出具了一张,并盖有启汇公司印章,双方约定借期一个月,月息3%。借款到期后,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该院提出上述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务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原告已将借款给付给被告,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期限已满,原告要求被告李波、启汇公司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约定超过法律规定,该院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波、江西启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占民生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波、江西启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李波向法庭提交支付宝收支明细一组,拟证明其通过支付宝转账31,040元,其中有5,500元转账给占民生。经质证,占民生对支付宝收支明细不予认可。经审核,支付宝收支明细只能证明李波于什么时间收支了多少钱,不能证明其系转账给占民生,亦不能证明转帐的目的是还款,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二审中,占民生向法院提交交易明细,证明其与李波之间有很多资金往来。经质证,李波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是占民生在其公司套现,资金已经给他。经审核,该组证据与本案借款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波对借款5,500元的事实不持异议,只是主张其已经归还了案涉借款,因常年在外及出于对占民生的信任才未收回借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审庭审中,李波、占民生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很多的资金往来,李波提供的支付宝收支明细仅能证明自己的资金收支情况,即便如其所述是转账至占民生,也只能证明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不能证明其已还款5,500元的事实。由于李波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李波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立峰审 判 员  徐志峰代理审判员  汪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