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8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雪梅与甄建海、甄建涛、邹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梅,甄建海,甄建涛,邹长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8263号原告:陈雪梅,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代理人:宋小明(系原告之夫),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甄建海,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甄建涛,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邹长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梅与被告甄建海、甄建涛、邹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邹长星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梅撤回对被告邹长星的起诉。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