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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8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雪梅与甄建海、甄建涛、邹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梅,甄建海,甄建涛,邹长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8263号原告:陈雪梅,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代理人:宋小明(系原告之夫),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甄建海,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甄建涛,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邹长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梅与被告甄建海、甄建涛、邹长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邹长星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梅撤回对被告邹长星的起诉。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