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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马飞文申请执行白步宏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飞文,白步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044号申请人马飞文,男,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白步宏,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申请人马飞文与被执行人白步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飞文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步宏从2016年11月份起于每月的20日前给付申请人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内0626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班 永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