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毕东升、倪晋寿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东升,倪晋寿,朱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财保118号申请人:毕东升,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江苏省吴江市。被申请人:倪晋寿,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朱则英,女,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毕东升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倪晋寿、朱则英所有的位于舒城县三拐塘路西苑小区2幢205室房屋。申请人毕东升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三拐塘综合市场B区15、16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倪晋寿、朱则英所有的位于舒城县三拐塘路西苑小区2幢205室房屋。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三拐塘综合市场B区15、16号房屋。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毕东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俞成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