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海旺与车孝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旺,车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旺,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0日,平川区公交公司总经理,住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南路33号4栋2单元601室。被执行人车孝兴,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6日,住平川区兴平南路工行家属院。申请执行人张海旺与被执行人车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403执5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