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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海旺与车孝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旺,车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旺,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0日,平川区公交公司总经理,住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南路33号4栋2单元601室。被执行人车孝兴,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6日,住平川区兴平南路工行家属院。申请执行人张海旺与被执行人车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403执5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