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3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万福与被告孙达、孙万凤、孙万宝、孙万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福,孙达,孙万凤,孙万宝,孙万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3124号原告孙万福被告孙达被告孙万凤被告孙万宝被告孙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万福与被告孙达、孙万凤、孙万宝、孙万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万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桂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