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01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泽彪申请执行叶显军劳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1执82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89年10月2日,汉族,住都匀市。被执行人叶某某,男,生于1972年4月15日,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陈某某与叶某某劳动纠纷一案,查询了房管、车管、银行等,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忠 忠审判员 秦 晓 峰审判员 王文军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荀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