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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91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