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7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田素明与重庆比德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素明,重庆比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5民初7270号原告:田素明,女,194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比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店子乡卜草田村2社,组织机构代码67614514-6。法定代表人:余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田素明与被告重庆比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素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比德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素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比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比德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8日,被告比德公司因资金短缺向原告田素明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间为4个月,月利率为2%,该借款合同并加盖被告比德公司公章。借款到期后,被告比德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田素明诉请。被告比德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重庆比德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由向原告田素明借款1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了还款期间,双方借贷关系合法,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比德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约,应承担继续还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田素明请求被告比德公司偿还借款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比德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素明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重庆比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重庆比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的金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田素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梁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代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