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树娃与被执行人姜春芬赡养费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树娃,姜春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姜树娃,男,铜川市王益区人。被执行人姜春芬,女,陕西省富平县人。申请执行人姜树娃与被执行人姜春芬赡养费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的(2010)耀法民初字第261号民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春芬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树娃于2016月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立案,于2016年9月28日向姜春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6年度赡养费2400元,因姜春芬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姜春芬银行存款24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0)耀法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主文所确定2016年度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文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满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