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3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婵娟、李梦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婵娟,李梦淑,李森林,宋红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708号申请人: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路传明,理事长。被申请人:李婵娟,女,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申请人:李梦淑,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申请人:李森林,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申请人:宋红艳,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申请人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李婵娟、李梦淑、李森林、宋红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虞城县城关镇嵩山路中段北侧的房产予以查封,产权证号: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1300036344-××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红艳所有的位于虞城县城关镇嵩山路中段北侧(家和家美建材家居城A2区)的房产,产权证号: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13××44号、1300036345号、13××46号、1300036347号、13××48号(虞房他证城关镇字第15172**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正平审 判 员 梁大红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