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4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刘永彪与刘士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彪,刘士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381号原告:刘永彪,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士良,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彪诉被告刘士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6年10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阜阳市公安局已受理。本案需依据行政复议结果为依据,才能确认双方的过错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戎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