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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4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刘永彪与刘士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彪,刘士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381号原告:刘永彪,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士良,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彪诉被告刘士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6年10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阜阳市公安局已受理。本案需依据行政复议结果为依据,才能确认双方的过错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戎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