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林晓东、西华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东,西华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328号移送执行人西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晓东,男,197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西华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林晓东、西华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晓东、西华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罚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移送人可持(2015)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二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