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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林晓东、西华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东,西华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328号移送执行人西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晓东,男,197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西华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林晓东、西华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晓东、西华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罚金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移送人可持(2015)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二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