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3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柏军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巨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柏军,松原市巨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347-7号申请执行人黄柏军,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执行人松原市巨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柏军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巨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松原市巨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黄柏军材料款605026元,并自2013年7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9850元由被告承担。松原市巨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松民一终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黄柏军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3月21日下达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实际履行,执行费8549元由被执行人松原市巨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交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