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伯申与刘彩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伯申,刘彩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520号原告刘伯申,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刘彩霞,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伯申诉被告刘彩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伯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伯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伯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伯申负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