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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伯申与刘彩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伯申,刘彩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520号原告刘伯申,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刘彩霞,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伯申诉被告刘彩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伯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伯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伯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伯申负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