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执复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晓芹与袁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芹,袁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复102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王晓芹。被执行人袁龙。申请复议人王晓芹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执异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晓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4159号执行证书向长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袁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自觉履行。2015年8月该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55号,房产证号为Y1××54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二年。2016年4月19日被执行人袁龙提出管辖权异议,以诉称要求将案件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异议人王晓芹书面答辩要求驳回异议人异议。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所提交的陕西省《居住证》和《西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有效证据,该证据的内容可以确定被执行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均在西安市未央区,故异议人异议成立。遂裁定(2015)长安执字第00817号执行案,在本裁定生效后立即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王晓芹称,其在长安区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长安区法院继续执行;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间;该案移送未央区法院执行存在错误,应予撤销。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执异17号执行裁定。被执行人袁龙辩称,其已经全部偿还了借款,请求移送未央法院查清事实。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异议裁定认为被执行人异议理由成立,作出移送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本案执行法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未央区人民法院已经裁定驳结本案执行依据的执行。故为了节约司法成本,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应依法查清事实,本案继续执行本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执异17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森审 判 员 黄金华代理审判员 甄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