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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终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汤继保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继保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终96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继保,男,汉族,1989年7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因本案,2016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日被逮捕。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继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湘0181刑初5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汤继保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汤继保先后3次在其使用自己身份证并支付房费的浏阳市金沙中路金海商务酒店的7002房和9006房间内容留安徽籍吸毒人员方某、杨某(均已行政处罚)、浏阳市永和镇吸毒人员周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情况分述如下:1、2016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汤继保为“招待”方某,应其要求,出资100元从周某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容留方某、杨某、周某在金海商务宾馆7002房间吸食了该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6年4月14日晚,被告人汤继保容留方某、杨某、周某在金海商务宾馆9006房间内吸食了由方某出资向周某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6年4月15日晚,被告人汤继保再次容留方某、杨某、周某在金海商务宾馆9006房间内吸食了由方某出资向周某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汤继保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检测现场照片、周某起诉意见书、缴纳开房费用截图、微信转账交易记录、金海商务酒店客人登记单等书证;证人方某、杨某、周某的证言等。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汤继保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汤继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汤继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诉人汤继保上诉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其减轻量刑。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汤继保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诉人汤继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针对上诉人汤继保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其减轻量刑”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已综合考量上诉人汤继保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次数、坦白等事实、情节,量刑并无不当,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锋审 判 员  余 丹代理审判员  张新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