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终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周全仁、周宴轩因与刘世凯返还财产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全仁,周宴轩,刘世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28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全仁,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宴轩,女,200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柏,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世凯,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周全仁、周宴轩因与被上诉人刘世凯返还财产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全仁、周宴轩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全仁、周宴轩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全仁、周宴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51元,减半收取3775.5元,由上诉人周全仁、周宴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海源代理审判员 吴 琼代理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寇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