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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恢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陈金龙违法占地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陈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39号。法定代表人:郭万超,局长。委托代理人:马雄飞,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陈金龙,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陈金龙违法占地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闻 娣审 判 员  张有利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