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连修与被执行人南京伟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连修,南京伟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甘连修,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南京伟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47730-6,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六里村。法定代表人王东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甘连修与被执行人南京伟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7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南京伟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叶